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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贘問與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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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工傷賠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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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發生工傷意外僱員應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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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發生工傷意外僱主應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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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僱員因工受傷可獲什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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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僱主是否可解僱工傷僱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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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欠缺經濟能力,如何請律師追討合理賠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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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不管輕微或嚴重,應立即通知僱主或其代表,例如主管或人力資源部。切勿隨便在沒有人證物證的情況下自己離開工作場所求醫。以避免引起「是否因工作而受傷?」的爭論。 乙、立即到醫院、診所診治。在求診時向醫護人員清楚說明受傷原因及經過。 丙、告知僱主工傷的詳情,以便他/她向勞工處呈報。 丁、盡快將求診和覆診的病假紙及醫療費收據正本呈交僱主,切記自己保存一份副本。 戊、如有需要,聯絡勞工處職業醫學組,預約辦理工傷病假跟進手續。 己、病假期間務必按醫生指示療養及休息,以加快復原和在返回工作崗位時更容易適應。 庚、保存僱傭資料,例如可證明僱傭關係的文件、直接僱主及總承判商的名稱和地址、開工及出糧記錄等。 辛、僱員追討賠償,必須於意外發生後24個月內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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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意外發生後,僱員應立即通知僱主(書面、口頭都可以)。 乙、不論該意外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必須於14天內(如因工死亡個案則為7天內),填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一般情況下,僱主須: ·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款額為僱員遭遇意外時的每月收入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 ·於僱員提交醫療費收據後21天內發還有關的醫療費;以及 ·於勞工處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 )後21天內支付該證明書上列明的補償款額。 與此同時,你可以: ·
要求僱員接受由指名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進行的身體檢查; ·
對懷疑個案作初步調查,及聯絡保險公司跟進個案; ·
制定處理僱員工傷個案指引,以協助處理個案及根據法例依時支付工傷病假錢及工傷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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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期款項」: 工傷假期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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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規定,在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款額應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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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釋義,「收入」包括: 1. 現金工資; 2. 因意外而令受傷的僱員不能享用但可以現金計算的任何利益,例如僱主所提供的食物、燃料或宿舍等的價值; 3. 經常性的逾時工作補薪或其他特別收益,例如花紅、津貼等;及 4. 習慣上應得的小賬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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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收入」是指僱員在意外發生日期前1個月的收入,或者指僱員在過去12個月受僱於同一僱主期間的平均每月收入(如受僱不足12個月,則以受僱期計算)。兩種計算方法以對僱員較有利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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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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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若僱員因工受傷引致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金額須按僱員受傷時的年齡及每月收入來計算。當工友傷勢穩定,勞工處將安排「判傷」,評估工傷或職業病對僱員工作方面造成的永久影響。工友可得的補償金額視乎年齡、每月收入及傷勢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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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計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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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
補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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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歲以下 |
96個月收入或最低補償金額,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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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至56歲以下 |
72個月收入或最低補償金額,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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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歲或以上 |
48個月收入或最低補償金額,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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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員就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可獲的最低補償金額: - 於2015年3月5日或以後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明職業病的人士:$426,880 - 於2012年7月21日至2015年3月4日期間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明職業病的人士:$386,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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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若僱員因工受傷引致永久地部分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金額須視乎因該項損傷而永久導致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並參照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按比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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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金額 |
X |
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率(判傷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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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醫療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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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0A條的規定,除非僱主已向僱員提供足夠的免費醫治,否則僱主須支付僱員醫治工傷的醫療費(包括診金、外科收費或療法收費、護理、入住醫院、藥物、治療物品及藥用敷料的費用等),直至主診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證明該僱員已無需作進一步治療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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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須支付的醫療費的最高金額如下: 對僱員每天身為醫院住院病人進行醫治的費用 200元 對僱員每天身為非醫院住院病人進行醫治的費用200元 對僱員在同一天身為醫院住院病人及非醫院住院病人進行醫治的費用 2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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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僱員要求僱主付還的醫療費中包括藥物費用,該等藥物須為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所處方,並用於直接醫治有關損傷。此外,除非有關處方載有該等藥物的配發次數,並按照該指示配發,否則僱員不得要求付還同一處方配發超過一次的藥物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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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僱員因工受傷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而其性質使僱員如無他人照顧是不能進行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動,可獲得額外的補償,金額是: 1. 法院認為所需的費用,但不得超過指定的最高限額511,770元;或 2. 根據僱主與受傷僱員訂立的協議。該協議須獲勞工處處長批准,協議的金額須為511,7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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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條例》規定,若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並需裝配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其僱主須負責以下費用: 1. 供應及裝配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的費用,最高金額為36,430元;及 2. 從裝配該器官或器具起10年內可能維修及更換的費用,最高金額為110,3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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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工傷意外是因僱主沒有提供足夠安全設施或工作環境等疏忽所引致,僱員可循法律途徑追討疏忽賠償。一般來說,疏忽賠償比按僱員補償條例作出的賠償金額高,但通常要在法院提出訴訟,往往要律師及大律師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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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僱員因工受傷而獲得病假不超過三天,僱主在僱員病假完畢及付清補償 款項前不能解僱僱員或向他發出解僱通知。 乙、若因工受傷獲得病假超過三天,則除非勞工處已發出判傷証明書或補償證明書,或勞資雙方已達成解決工傷補償協議,否則僱主不可解僱僱員或向他發出解僱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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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欠缺經濟能力,可考慮申請法律援助。 任何人士,不論是否香港居民,只要牽涉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進行的民事或刑事訴訟,便可申請法律援助。 只要申請人的財務資源符合法定規定,而又具合理理據提出訴訟,便可獲法律援助,由政府在訴訟中提供代表律師或大律師的服務。 請即致電 3105 2368查詢有關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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